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麦克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共计2235566.1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石景山合安C-40201-012的《长安中心项目制冷机组及群控、空调水泵供货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供货合同1》”),被告因石景山泰禾长安中心项目向原告采购离心式冷水机组等空调设备,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469388元。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石景山合安C-40201-013的《长安中心项目空调末端供货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供货合同2》”,《供货合同1》与《供货合同2》合称为“《供货合同》”),被告因石景山泰禾长安中心项目向原告采购空调机组等设备,合同总价为5708443元。《供货合同》第6.3款、第6.4款、第6.5款约定,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从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原告所供空调设备已于2018年11月6日全部调试验收完毕,依《供货合同》第6.3款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1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95%,合计人民币10618939.45元。但截至2021年5月8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8942264.84元,尚欠原告该阶段货款人民币1676674.61元,且已逾期达893天。由于《供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已于2020年11月5日届满,依《供货合同》第6.4款的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合计人民币558891.55元。但截至2021年5月8日,被告仍未支付前述尾款,且已逾期达183天。根据《供货合同》合同条件部分第15.1款“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需方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之规定,就被告严重违约事宜,原告有权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被告严重违约,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城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对原告没有欠款,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6.2、6.3条的约定,原告供货需被告验收合格付至该货款的60%,全部货款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完成后再付95%,本案涉案项目仅通过验收,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故答辩人只需支付合同金额的60%。涉案的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5469388元及5708443元,合计为11177831元,而根据起诉书原告自述8942264.84元,答辩人已足额支付了所有到期货款,对原告已无付款义务,对于剩余付款未达成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正常履行合同程序,向答辩人报送资料,却要求答辩人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依法应当不予以支付。第二,被告对原告没有欠款事实,所以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0日,中城公司(需方)与麦克北京分公司(供方)签订《长安中心项目制冷机组及群控、空调水泵供货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鉴于需方就石景山长安中心项目制冷机组、群控、空调水泵供货及指导安装事宜与供方达成一致,兹订立协议如下:一、合同总价1.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肆拾陆万玖仟叁佰捌拾捌元整(小写5469388元)。1.2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供货周期2.1工期:2017年3月15日开始供货,具体以需方项目书面通知为准。三、供货项目名称、地址3.1供货项目名称:石景山泰禾长安中心项目3.2供货项目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与鲁谷路交汇口西北角。……。六、付款方式6.1合同签订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6.2每批次货物进场经需方验收合格,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总货款的60%。6.3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6.4余款5%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6.5质量保证期:24个月,从合同范围内的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6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金结算后由供方提出支付申请,需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予以支付。需方对按合同约定留取的任何保留金、保修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等保留金、保修金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十三、违约责任13.3在供方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方可以顺延交付日期,同时需方应当就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2016年12月20日,中城公司(需方)与麦克北京分公司(供方)签订《长安中心项目制冷机组及群控、空调水泵供货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鉴于需方就石景山长安中心项目空调末端供货及指导安装事宜与供方达成一致,兹订立协议如下:一、合同总价1.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柒拾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小写5708443元)。1.2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六、付款方式6.1合同签订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6.2每批次货物进场经需方验收合格,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总货款的60%。6.3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6.4余款5%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6.5质量保证期:24个月,从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6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金结算后由供方提出支付申请,需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予以支付。需方对按合同约定留取的任何保留金、保修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等保留金、保修金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十三、违约责任。13.3在供方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方可以顺延交付日期,同时需方应当刘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庭审中,经本庭询问,上述合同涉及的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于2018年11月6日全部完成且无质量问题。

中城公司以上述合同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麦克北京分公司主张中城公司拒绝结算,所以双方未能办理结算手续,中城公司否认。经询问,麦克北京分公司表示其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与中城公司进行结算。

另,中城公司向法庭提交结算需要提交的材料,麦克北京分公司则主张仅能提交中城公司要求的表格1-4,其余均需甲方和第三方配合才能提供。中城公司表示其需要麦克北京分公司提交结算材料来判断是否存在扣款事项,从而算出最终金额。经询问,中城公司主张如果麦克北京分公司存在延期交货,则需要进行扣款,但实际是否存在延期交货,需要从麦克北京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里判断。

另查,2020年12月、2021年5月,中城公司向麦克北京分公司发送结算表格,要求麦克北京分公司提交结算材料,麦克北京分公司主张曾就此事与中城公司进行过协商,中城公司予以否认,麦克北京分公司未能就协商事宜向本庭提交证据。同时,麦克北京分公司主张涉诉合同系货物买卖及安装调试,并非建设工程类合同,中城公司要求麦克北京分公司提供工程量的相关材料没有依据。中城公司则表示涉诉合同中包含安装,安装存在施工的工程量,故需要提供工程量的相关材料。

再查,中城公司已向麦克北京分公司支付货款8942264.8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经双方确认,麦克北京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城公司供应了货物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且无质量问题。虽然中城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先行结算才能支付剩余货款,但是现在质保期已过且麦克北京分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交关于工程量的相关结算材料,双方已经不具备结算条件。故本院对中城公司要求先行结算再支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中城公司及麦克北京分公司均认可质保期已过且质量无问题,故本院对麦克北京分公司要求中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2235566.16元。

案件受理费12342元,由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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