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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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安迅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容联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弘群璟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2.要求弘群璟华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100万元;3.要求弘群璟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弘群璟华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4.要求大洋软件公司对于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容联易通公司与弘群璟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容联易通公司向弘群璟华公司提供软件一套,弘群璟华公司向容联易通公司支付对价1000万元整。同时,安迅冠通公司与大洋软件公司签订技术开发人员外包服务合同,由大洋软件公司向安迅冠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安迅冠通公司向大洋软件公司支付对价900万元。两合同签订后,安迅冠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大洋软件公司支付了900万元,但大洋软件公司并未安排任何技术人员向安迅冠通公司提供服务。同时,容联易通公司与弘群璟华公司的合同中,容联易通公司也并未向弘群璟华公司提供任何软件。2019年9月12日,大洋软件公司向容联易通公司出具《延期还款承诺书》,认可容联易通公司与弘群璟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承诺向容联易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1000万元整,否则自愿就弘群璟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容联易通公司、安迅冠通公司与弘群璟华公司、大洋软件公司之间事实上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未作答辩。 安迅冠通公司述称,认可容联易通公司陈述的事实,也同意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9日,安迅冠通公司(甲方)与大洋软件公司(乙方)签订《通讯平台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搭建“通讯平台”提供技术开发人员外包服务,乙方将所需技术人员派驻在甲方指定的机房,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点对点语音通话、即时消息等基于此平台衍生的其他服务技术支撑开发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技术开发人员费用为2000元/人/天,合同金额共计900万元;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2018年8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开始软件部署工作。 2018年8月14日,安迅冠通公司(甲方)与大洋软件公司(乙方)签订《<通讯平台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400万元,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开始软件部署工作;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500万元。 安迅冠通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大洋软件公司转账400万元,于2018年8月24日向大洋软件公司转账500万元。 2018年7月31日,弘群璟华公司(甲方)与容联易通公司(乙方)签订《“容联云通讯IM系统V1.0”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容联云通讯IM系统Vl.0”软件产品,并完成软件产品相关的私有化部署;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容联云通讯IM系统Vl.0”软件产品部署及运维服务,甲方按照购买的融合通信产品向乙方支付费用;销售软件总金额1000万元,甲方收到乙方全额发票后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最迟付款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逾期将按本合同总金额每月1%计算,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019年9月12日,大洋软公司出具《延期还款承诺函》,载明:付款期限最迟不晚于2019年12月31日;若弘群璟华公司届时未履行付款义务,大洋软件公司保证在上述期限前向容联易通公司支付1000万元;大洋软公司对弘群璟华公司与容联易通签订的《“容联云通讯IM系统V1.0”销售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经询,容联易通公司表示:1.其与安迅冠通公司系关联企业,二被告亦为关联企业;2.弘群璟华公司与容联易通公司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大洋软件公司出具《延期还款承诺函》系作为弘群璟华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容联易通公司表示:容联易通公司系出借人,安迅冠通公司系接受容联易通公司委托代为付款;弘群璟华公司系借款人,大洋软件公司系受弘群璟华公司委托代为收款;借款本金为900万元,安迅冠通公司与大洋软件公司签订的《通讯平台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为了出借本金;弘群璟华公司与容联易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所谓的合同款1000万元包括了900万元本金及100万元借期内利息,合同内的最迟付款期限2019年8月31日即为还款期限。 安迅冠通公司对于容联易通公司的举证及陈述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根据容联易通公司的举证及其陈述,能够认定其与弘群璟华公司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容联易通公司向弘群璟华公司出借了本金900万元,借款期限截至2019年8月31日,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容联易通公司要求弘群璟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弘群璟华公司逾期偿还借款,故容联易通公司有权主张逾期利息,现容联易通公司主张的起算时间及利息标准均未超过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大洋软件公司出具《延期还款承诺函》,同意就本金及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就弘群璟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借期内利息1000000元; 二、被告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湖南弘群璟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