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宋记诚建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宋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梦巴黎公司支付货款14802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9年11月开始给梦巴黎公司经营的天平座KTV送啤酒,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送货7082元、12月20日送货2500元、2020年1月3日送货5220元,合计欠款14802元。经多次催要,梦巴黎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梦巴黎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梦巴黎公司更名于2020年9月21日,更名前企业名称为“北京天平座娱乐有限公司”。

宋记公司主张梦巴黎公司曾向其购买三批啤酒,至今仍欠付货款14802元,应予立即支付。宋记公司为此提交其与原北京天平座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伟的微信聊天记录、三张销售单原件予以证明;其中三份销售单中均有“赊销”字样,宋记公司主张收货人处为梦巴黎公司的服务人员签字,收货时间即为录单日期,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3日,金额分别为7082元、2500元、5220元。

庭审前,本院依法向梦巴黎公司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梦巴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梦巴黎公司对宋记公司的起诉享有答辩的权利,现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宋记公司向梦巴黎公司提供货物,梦巴黎公司向宋记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应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宋记公司提供相应证据主张其向梦巴黎公司供货啤酒,梦巴黎公司欠付货款14802元,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无相反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宋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宋记诚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260元(北京宋记诚建商贸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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