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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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佰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郦锋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新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联鑫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梭草路支行 贵州裕鑫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裕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梭草路支行贷款利息20384.98元、罚息985158.99元、复利122134.19元(截止2018年12月21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 二、被告贵州裕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梭草路支行贷款违约金25000元(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之总和以年利率24%标准为限); 三、被告贵州裕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梭草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贵阳高新郦锋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新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佰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联鑫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梭草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4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贵州裕鑫丰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高新郦锋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新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佰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联鑫物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钰燕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田正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韵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