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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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赔偿上诉人杨**107090.72元(上诉人杨**得到保险赔偿后退还被上诉人庾**32655元); 三、驳回上诉人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1657元(上诉人杨**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82元(上诉人杨**预交3315元、上诉人人保财险公司预交2467元),合计7439元,由上诉人杨**负担33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负担2467元,由被上诉人庾**负担165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