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界首市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共未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26163元,律师费20000元,并以应付租赁费2261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租赁费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8日,被告因在京雄高速SG1合同项目中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盘扣式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期限及工期约定,工程价款,架体工程量计量方式,架体计租方法,付款方式,双方负责人,甲方、乙方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其中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乙方为原告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12月1日,双方在《盘扣支架租赁结算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确认总结算金额1500000元,被告在2020年10月份支付73837元,2020年11月份支付100000元,剩余426163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21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现仍有226163元租赁费未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通达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起诉的租赁费以及律师费2万元,因为结算单没有经过我方最终确认,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这个结算单应该是无效的,另外我方在解决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宜时进行了农民工工资垫付,双方应该经过债权债务结算后最终确认金额,我方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予以抵扣,超出部分应当给付我方。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原告不配合,是过错在先,律师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反诉原告通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我方多支付的67486元,并以6748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共未来公司系从事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8日共未来公司与反诉人签订《盘扣式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就反诉人承包的京雄高速SG1合同项目工程的脚手架搭设、拆卸等工程由共未来公司承包施工。共未来公司提供设备及材料并承担脚手架的搭设以及拆卸所发生的人工费、保管费、保险费及材料进出场运费等费用。2020年12月该工程完工后,为共未来公司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却没有被及时发放。2021年3月份,共未来公司雇佣的工人由班组长聂某、王某带队到当地劳动执法部门反映上访,到京雄高速SG1标项目部去讨薪。京雄高速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是焦点问题,劳动执法部门责令京雄高速SG1标项目部限期解决,反诉人公司负责人多次与共未来公司该工程负责人张**多次沟通要求解决此事,共未来公司均不予理会。反诉人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有大笔工程款未结算,经京雄高速SG1标项目部与劳动执法部门及农民工代表聂某、王某协调,先由反诉人在项目部未结算的工程款为共未来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该293649元工资按期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事情得到解决。但共未来公司作为农民工用工主体,理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却恶意欠薪,反诉人代共未来公司支付的293649元农民工工资,抵扣租赁费后仍应向被反诉人返还,故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共未来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反诉,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对方没有权利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我方也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人不是我方的工人,如果对方要求返还,应该向实际接收人要求返还,我方不是被要求返还的适格主体,因此不同意对方的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共未来公司提交的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租金结算单、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劳务分包合同、银行回单及收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达建筑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和视频、聂某与王某承诺书、工资代付证明、银行回单、工资发放表、雷和证人证言、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8日,共未来公司(乙方)与通达建筑公司(甲方)签订盘扣式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京雄高速SG1合同项目,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方案内(盘扣架、主龙骨、木垫板、上下通道爬梯、翼缘板两侧施工平台挂钩钢踏板)并承担脚手架的搭设以及拆卸所发生的人工费、保管费、保险费及材料进出场运费;付款方式……物资架体退场拆除前,支付到已产生费用的95%,退场拆除完毕后本月内双方办理结算,次月凭双方最终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甲方支付乙方100%发生的费用;违约责任,本着谁违约谁负责的原则,如果施工过程中甲方或乙方终止合同,在一个月内甲方给乙方清算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及办理过程结算,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禁止甲方使用乙方脚手架,直至甲方按约定结清工程款为止,违约方应当承担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返还租赁物资或者折价款、运费、维修赔偿费、违约金、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的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盘扣支架租赁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500000元,未付金额为426163元。2021年2月11日,通达建筑公司支付200000元,尚余226163元未付。

2020年6月1日,共未来公司(甲方)与北京赢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天下公司)(乙方)签订京雄高速SG1合同项目盘扣式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给定的暂定工程量及时间节点要求组织劳务工人,无条件满足甲方的工程进度,乙方负责人为聂某、王某、杨某;乙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并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办理享受保险待遇的事宜,并将相关证明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审核保证所派工作人员均具备所需证件及证明文件,并将相关证明提供给甲方备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21年2月6日,共未来公司向通达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后,足额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或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发包人付清款项后如有发生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的闹事、打斗、上访事件,所有责任由承包方或承包方劳务公司承担,与发包方无任何关系,如承包方欠款愿意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并接受依照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欠款单位承担。

2021年3月初,聂某与王某带领未发工资的工人向当地劳动部门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京雄高速SG1合同项目经理部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联系通达建筑公司进行核实,并对未发工资工人进行核对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未发工资工人发放工资共计293649元,该笔款项已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付通达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期间,通达建筑公司要求共未来公司与聂某对账并处理此事,共未来公司认为其与聂某已结算完毕,未到现场进行处理。共未来公司认为通达建筑公司支付工资没有经过其同意,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而非劳务关系,通达建筑公司没有权利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其已付赢天下公司工程款30余万元,赢天下公司丢失赔偿款为40多万元,虽然双方没有结算,但认为与赢天下公司已结清了劳务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为通达建筑公司发放的农民工工资293649元是否应当由共未来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共未来公司负责脚手架搭建并承担相应的人工费,对于通达建筑公司而言,聂某与王某等劳务人员均为共未来公司的劳务人员,聂某与王某带领未付工资人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通达建筑公司已要求共未来公司进行处理,共未来公司未到现场予以处理,最终经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核实后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共未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工资已足额发放,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通达建筑公司的垫付款项,现通达建筑公司要求与所欠租赁费抵销,并就多付部分要求返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共未来公司要求支付租赁费、利息及律师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通达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调整为以共未来公司收到通达建筑公司反诉状主张抵销返还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对于通达建筑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并不包含双方本案争议内容,通达建筑公司要求此项费用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界首市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六万七千四百八十六元并支付利息(以六万七千四百八十六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界首市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四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界首市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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