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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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尚浩教育咨询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叶**与被告北京尚浩教育咨询中心签订的《课程协议书》及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尚浩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叶**教育培训费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叶**负担2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尚浩教育咨询中心负担125元(原告叶**已交纳,被告北京尚浩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