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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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马*、邓**偿还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截止2017年9月1日的借款利息61186元,并自2017年9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5‰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马**、马**、马**名下位于XXXX,所有权证号为XXXX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0元,由被告马*、邓**、马**、马**、马**、冯**、马**、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