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再审申请人袁**与被申请人逢时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袁**购买被申请人逢时公司开发的逢时海景广场X幢X单元X层X号房,价款为622151元。同日,被申请人逢时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袁**出具一份《购房情况说明》,载明:再审申请人袁**购买的逢时海景广场X栋X单元X号房为毛坯房,总房款622151元。再审申请人袁**在该《购房情况说明》上签名确认。同日,再审申请人袁**与被申请人逢时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袁**购买逢时海景广场X栋X单元X号房,总价为622151元;被申请人逢时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借款196151元给再审申请人袁**。同日,被申请人逢时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袁**出具一份《收据》,该《收据》载明:被申请人逢时公司收到再审申请人袁**交来涉案商品房定金10000元。此后,被申请人逢时公司以走账方式将206151元(包括再审申请人袁**已支付的10000元)存入再审申请人袁**的银行卡内。据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袁**向被申请人逢时公司借款196151元(206151元-10000元=1961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本案案件事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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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再审申请人袁**返还给被申请人逢时公司1961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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