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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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臻熹建设有限公司 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臻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解放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621的账户资金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