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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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15年、2019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3090元; 二、驳回原告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