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兴国村委会诉称,1995年兴国村委会与被告汪永志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即1998年1月至2027年12月,每年每垧土地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币种下同),2016年国家对兴国村1.41万亩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增加了农田基础设施和设备,改善了农田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汪永志承包的土地在其范围内,加之税费改革等重大政策性变化,若继续按每年每垧地200元收取土地承包费已明显显失公平,且损害村集体利益,原告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依法变更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费从2016年开始每年每垧地增加1,300元,直至合同期满为止;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汪永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兴国村委会主张的因显失公平而变更合同适用的前提是合同订立之时就存在显失公平,本案签订合同时并未显失公平,兴国村委会所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是由国家投入,而不是兴国村委会投入,恳请法院驳回兴国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汪永志诉称,反诉被告兴国村委会未经反诉原告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加收承包费,于法无据,应予返还,一、请求兴国村委会返还2019年加收的案涉土地承包费2,800元;二、请求兴国村委会支付2017年至今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利益;三、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兴国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主张,2019年收取2,800元承包费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收取的价格公平合理,反诉原告主张的要求兴国村委会支付2017年至今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利益,未有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该项诉求不明确,案涉土地从2018年至2020年休耕,2018年秋季按照上级要求,村里为了达到休耕土地的标准和目的,将休耕土地交由第三方进行休耕,而且对休耕地的承包户每垧地补贴7,5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2016年原告将被告承包地进行改造,是否应增加承包费1,300元;二、原告收取的2,800元承包费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返还;三、2017年原告是否将案涉土地进行对外发包;四、休耕应达到什么标准,由谁去完成;五、反诉原告在反诉中能否追加庄景华、付占和为本案被告。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土地承包合同一份、黑发改投资(2015)253号文件一份、甘发改发(2015)40号文件一份、甘南县2015年田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一份、兴国村三十年机动地合同调整补充协议及收据五份、兴国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2018年新增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协议一份。

反诉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土地承包公证书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收据一张、兴国村水稻地整地协议书一份、收款凭证一份。

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质证意见,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黑发改投资(2015)253号文件一份、甘发改发(2015)40号文件一份、甘南县2015年田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一份、兴国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2018年新增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协议一份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兴国村三十年机动地合同调整补充协议及收据五份,因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土地承包公证书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收据一张、兴国村水稻地整地协议书一份、收款凭证一份予以采信。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兴国村委会于1995年与被告汪永志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十年,即1998年1月至2027年12月,每年每垧土地价格为200元,承包面积为10亩,被告已给付了全部承包费。2016年国家对兴国村1.41万亩土地投资了2409.34万元,增加了农田基础设施和设备,改善了农田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出产率,汪永志承包的土地在其范围内。2018年4月29日,兴国村委会与汪永志签订协议,汪永志自愿将案涉的水田交由兴国村委会进行休耕,国家对案涉土地休耕予以补贴,盈亏由村两委自行安排,每亩土地补贴500元,被告在2018年和2019年均得到了全部补贴。2018年9月28日,兴国村委会与庄景华、付占和签订了兴国村水稻地整地协议书,协议约定2018年上冻前至2020年年末由庄景华、付占和对兴国村委会所有农户和村机动地的稻田地全面整修平整。2019年兴国村委会收取了案涉土地增加的承包费2,800元。

另查明,2004年开始,国家开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我省为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取消了从农民手中收取任务粮和税费的政策,并且对农民种地予以补贴,国家的这一政策减轻了农民种地负担,提高了农民种地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种地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被废止,国家不再对农户种地征收农业税。

本院认为,原告兴国村委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汪永志,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仅有双方的签字捺印,而且双方完成了价款的支付,并实际履行至今,应认定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称双方在1995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费每垧200元,现承包费每垧五、六千元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调整承包费数额,本院认为所谓显失公平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形成的明显不对称的民事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请求撤销的权利。但本案原告未提供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的每垧土地承包费的具体价格和原告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证据,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调整承包费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因双方签订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当时土地产出效益低下,加之对土地收取的税费过重,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因而土地发包时承包费价格较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惠民政策的出台,减免农业税,并增加了对农民种地的各种补贴,本案中,2016年国家对包括被告承包地在内的兴国村1.41万亩土地进行投资建设,增加了农田基础设施和设备,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农村土地承包费价格上浮较大,出现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若继续按原承包费价格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损害村集体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关于兴国村委会主张土地承包费从2016年开始每年每垧增加1,300元直至合同期满为止的诉讼请求,因兴国村委会在2020年3月25日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议了自2020年至2022年村机动地以每垧每年1,500元发包给农户,原交每垧200元可以互顶,农户每垧补交1,300元,2019年承包户向村委会每垧地补2,800元差价款不变等内容,村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村集体利益,应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并未讨论决议案涉土地从2016年开始增加承包费,故增加承包费应自2020年开始至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2027年止,原告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调整的承包费价格与现实承包费价格相比亦属合理范围内调整,故对原告要求每垧地每年增加1,3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返还2019年加收的案涉土地承包费2,800元的诉讼请求,因2019年承包户补交的每垧地2,800元承包费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并且反诉原告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2017年至今将案涉休耕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利益的诉讼请求,因反诉被告与汪永志于2018年4月29日签订协议,汪永志自愿将案涉的水田交由反诉被告进行休耕,盈亏由村两委自行安排,国家补贴反诉原告每年每亩500元补贴款,休耕期自2018年至2020年,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反诉原告已获得补贴款,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追加庄景华、付占和为反诉被告的请求,因相关法律规定,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反诉原告以外其他人,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追加庄景华、付占和为反诉被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将原告甘南县兴隆乡兴国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永志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10亩土地的承包费原定每年每垧地人民币200元自2020年至合同期满2027年变更为每年每垧地人民币1,500元,每年增加人民币1,300元,八年共计增加人民币10,400元;

二、被告汪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甘南县兴隆乡兴国村民委员会2020年10亩土地增加的承包费人民币1,300元,自2021年开始至2027年止,于每年的3月28日前给付10亩土地增加的承包费人民币1,300元;

三、驳回原告甘南县兴隆乡兴国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汪永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1-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