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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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69998176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暂算至2018年12月26日的融资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33320453.96元(以后仍以本金699981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05%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060000元; 三、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新光圆成(证券代码:002147)111999688股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截至2019年4月24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53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8550元,由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8550元,由被告***负担3710000元。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