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各项损失1980.61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各项损失2092.79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高*赔偿原告薛*各项损失4883.18元。 四、驳回原告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高*承担38.5元、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承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