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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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君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苍南信达实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句容市黄梅悦民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