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 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 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李*占有使用的位于城固县博望镇大东关141号的城固县东郊小学校舍、场地恢复原状,付清使用期间的水电费并整体返还给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 二、限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20000元的标准,从201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整体返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 三、驳回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被告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500.50元,被告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