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
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
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李*占有使用的位于城固县博望镇大东关141号的城固县东郊小学校舍、场地恢复原状,付清使用期间的水电费并整体返还给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

二、限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20000元的标准,从201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整体返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

三、驳回城固县润东九年制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被告陕西汉中鑫海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500.50元,被告城固县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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