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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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刘**、刘**在本判决生效后110日内共同向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3月7日按照月利率8.00‰计算、自2019年3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00‰基础附加罚息日利息4‱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11332.55元应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刘**、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