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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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金坊商务有限公司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滨区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汉滨区交通运输局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