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肖**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支付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孙**对被告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