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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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195.2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6258.38元; 三、江苏顺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376.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负担237元,***负担113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担400元,江苏顺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89元;保全费1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