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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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3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录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时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