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3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录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时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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