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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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借款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大富豪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2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