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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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水务局 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水务榆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中县水务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窑洞及牛棚毁损经济损失25855.37元; 二、被告甘肃水务榆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窑洞及牛棚毁损经济损失25855.37元; 三、被告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窑洞及牛棚毁损经济损失25855.37元; 四、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中连川乡大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窑洞及牛棚毁损经济损失12927.68元; 五、驳回原告丁**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评估鉴定费2000元,合计3522元,由原告丁**负担1057元,被告榆中县水务局负担704元,被告甘肃水务榆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4元,被告甘肃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4元,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中连川乡大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