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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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蒙**、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蒙**、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为44435.11元,自2021年2月24日起 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三、被告蒙**、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律师代理费15999元;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磨**所有的位于 宾阳县土地使用权【宾国用(2004变)字第456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 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53元,由被告蒙**、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 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少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德捷 书记员柳贝贝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文明路 42号,联系方式:138××××7500 法定代表人林万**。 诉讼代理人唐嘉泓,律师。 诉讼代理人唐嘉泓,律师。 被告蒙**,女,54岁,1967年1月2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中华 镇中华街0-59号,联系方式:157××××7885、157××××7885。 被告磨**,男,54岁,1966年10月10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中华镇中华街0-59号,联系方式:138××××8768、138××××8768。广西宾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蒙**、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 张少文(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 蒙**、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