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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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镇市卫城镇童心预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清镇市卫城镇童心预制厂与被告罗**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的厂房返还给原告清镇市卫城镇童心预制厂; 三、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清镇市卫城镇童心预制厂租金10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45000元从2020年10月31日起按2020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60000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按2021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10000元/月支付原告清镇市卫城镇童心预制厂从2021年7月1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清镇市卫城镇童心预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