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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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851780.5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450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承担17535元,由被上诉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91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0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承担17535元,由被上诉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