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 华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借款本金297242.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754.69元,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华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项下的被告王**应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为王**案涉债务所垫付之款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王**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有权就被告王**名下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广场××号楼××单元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4元,诉讼保全费2054.8元,由被告王**、华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