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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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33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8日为2669.2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元(已减半),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