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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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江北大道65号房地产[土地证编号:贵国用(2012)第0761号、贵国用(2012)第0762号;房地产编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

二、财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管护,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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