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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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江北大道65号房地产[土地证编号:贵国用(2012)第0761号、贵国用(2012)第0762号;房地产编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 二、财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管护,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