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7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