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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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7,029,101.39元; 二、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违约金(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三、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7,060元,由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