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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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4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4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车辆赔偿金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周**负担48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负担127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