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远市创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抚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马**、于**、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抚远市创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本金人民币23183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318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计算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86元,由于**、马**、于**、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