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科力种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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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科力种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9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录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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