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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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张*培训课程费444元; 三、驳回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反诉部分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3元,张*负担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上诉部分1324元,由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张*上诉部分1324元,由成都凌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