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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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建炜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建炜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建炜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建炜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宝荣共同给付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872865元。 上列应付款项,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34782元,由被告江苏建炜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建炜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陈宝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9××××58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行号:10353504936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