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2253.34元及利息(以21225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01%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徐**、黎*届时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徐**、黎*抵押的位于石首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066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30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1元,减半收取2435.50元,由被告徐**、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