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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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俊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俊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南公司支付俊辉公司货款277467元、质保金85200元、违约金85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华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俊辉公司为华南公司提供并安装位于金堂县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三期)电梯设备,合同价款1704000元;若未按约支付款项的,按逾期未付金额每天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事后,俊辉公司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于2017年10月向华南公司提供电梯设备,并于2018年9月7日完成电梯的安装工作。2020年11月30日,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检验后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华南公司仅支付货款1344633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综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真实有效,俊辉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华南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俊辉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俊辉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桂07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汉夫、陈南、陈祥对华南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担任华南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此,本案应依法驳回俊辉公司的起诉,由俊辉公司向华南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俊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