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怡兴达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隆杰电子五金加工店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调解书

隆杰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怡兴达公司向隆杰加工店支付货款243420元;2.判决怡兴达公司向隆杰加工店支付律师费28000元;3.判决张**、吕**、吕**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怡兴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隆杰加工店、怡兴达公司具有业务关系,由隆杰加工店为怡兴达公司提供尼龙橡胶线、尼龙头、扁卡等材料。张**是怡兴达公司的原股东,吕**和吕**是怡兴达公司的股东。2021年1月20日,经隆杰加工店与怡兴达公司对账,怡兴达公司确认隆杰加工店于2019年12月2月2日至2020年12月29日共计送了价值273420元的货物。怡兴达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隆杰加工店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20年11月19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243420元未支付。怡兴达公司向隆杰加工店承诺:从2021年1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向隆杰加工店支付货款20000元,逾期不支付的,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及相关费用由怡兴达公司承担。对账后,怡兴达公司却没有按约定向隆杰加工店支付货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东怡兴达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隆杰电子五金加工店货款243420元。被告广东怡兴达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从2021年8月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隆杰电子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10000元,全部支付完毕后即视为被告广东怡兴达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了结本案纠纷;

二、若被告广东怡兴达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隆杰电子五金加工店有权就剩余实欠款项(包括到期及未到期)及利息(以24342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77元,合计4563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隆杰电子五金加工店已向本院预交),以及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怡兴达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隆杰电子五金加工店返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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