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
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彩山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彩山建材公司诉称,2021年2月7日,建瓯恒大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302XXXX0316,出票人为建瓯恒大公司,收票人为福建东风建筑公司,承兑人为建瓯恒大公司,金额为500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8月7日。2021年2月10日,福建东风建筑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石狮百城建材公司;2021年3月17日,石狮百城建材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安徽白帆机械公司;2021年3月17日,安徽白帆机械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苏州锦坤星汇公司;2021年3月22日,苏州锦坤星汇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阳谷太平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太平洋公司);2021年8月3日,阳谷太平洋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元泉商贸(聊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泉商贸公司)。2021年8月3日,元泉商贸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山东彩山建材公司。汇票到期后,山东彩山建材公司通过网银系统向建瓯恒大公司提示付款,但建瓯恒大公司拒绝付款,理由为建瓯恒大公司账户余额不足。

福建东风建筑公司、石狮百城建材公司、安徽白帆机械公司、苏州锦坤星汇公司、建瓯恒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瓯恒大公司属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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