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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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友名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淮安市友名架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立案确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实质上是追偿权纠纷;2、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是追偿权纠纷,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书面明确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淮安市友名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号楼503室,故本案应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淮安市友名架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65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