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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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陆国源商贸有限公司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甘肃陆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甘01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陆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1459.5元及保全费2067元,合计3526.5元,由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另1459.5元退回甘肃陆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另2919元退回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