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华苑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来安鼎兴园区公司支付其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260786.60元及利息22449.81元(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律师费76629元由来安鼎兴园区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来安鼎兴园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华苑建设公司从来安鼎兴园区公司处合法获得五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共计1260786.6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来安鼎兴园区公司。现上述汇票均已到期,华苑建设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因来安鼎兴园区公司一直未能付款,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拒付,故华苑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审理需要,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