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上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喜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永乐文化公司向上喜文化公司支付拖欠款项本金36445.1元;2.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永乐文化公司向上喜文化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永乐文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上喜文化公司与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签订《票务代理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约定由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代理上喜文化公司演出项目门票销售业务,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按10%收取代理费。《销售协议》签订后,上喜文化公司将演出项目门票销售代理业务交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但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未按照《销售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累积拖欠上喜文化公司多个项目的票款36445.1元。上喜文化公司自2020年初便一直向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催款,但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一直推诿拒绝付款。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系永乐文化公司的分公司,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喜文化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起诉来院。

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永乐文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了,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上喜文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销售协议》,拟证明上喜文化公司与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存在票务代理合同关系,何辉是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销售协议》第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上喜文化公司财务人员谢金芳组建“永乐-大喜票务”微信群,将何辉拉入群聊,该微信群含群主谢金芳在内,群成员四人,包括谢金芳、朱丹琪、兰俊杰、何辉,其中,朱丹琪、兰俊杰均系上喜文化公司员工,何辉系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负责票务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何辉分别在2020年1月6日就“施特劳斯项目”“奥特曼项目”,2020年1月13日就“嘻哈包袱项目”,2020年7月22日就“马林斯基项目”等四个项目与上喜文化公司进行对账结算,在微信群中发送项目结算表,确认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尚欠上喜文化公司“施特劳斯项目”票款11610元,“奥特曼项目”票款3564元,“嘻哈包袱项目”票款2376元,“马林斯基项目”票款18895.1元,共计拖欠上述四个项目票款36445.1元;3.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自认尚欠上喜文化公司“施特劳斯项目”“奥特曼项目”“嘻哈包袱项目”“马林斯基项目”票款,上喜文化公司一直催促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付款。

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永乐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7日,上喜文化公司与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签订《票务代理销售协议》,约定:1.由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在合作期限内代理销售上喜文化公司项目门票;2.上喜文化公司应当保证演出项目的合法性并已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办理了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要求办理的全部审批手续或许可及备案手续,有权进行演出项目的票务销售工作,应当及时向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提供演出项目的信息及相关文字图片介绍等宣传资料;3.结算方式为每个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票款、销售代理费对账、其他结算工作。

在微信群“永乐-大喜票务”中,微信备注名为“小蛋儿”的用户与微信备注名为“永乐-何辉”的用户,对“奥地利维也纳斯特劳斯家族爱乐乐团2020新年音乐会”(结束时间2020年1月5日)、“嘻哈包袱铺金霏曦比相声专场成都站”(结束时间2020年1月12日)、“《奥特曼宇宙之光》正版授权超实景儿童舞台剧”(结束时间2020年1月12日)、“俄罗斯马林斯基明星芭蕾舞团《天鹅湖》2020亚洲巡演成都站”(结束时间2020年1月19日),四个项目的演出门票收入进行确认,其中“奥地利维也纳斯特劳斯家族爱乐乐团2020新年音乐会”应返主办方11610元;“嘻哈包袱铺金霏曦比相声专场成都站”应返主办方2376元;“《奥特曼宇宙之光》正版授权超实景儿童舞台剧”应返主办方3564元;“俄罗斯马林斯基明星芭蕾舞团《天鹅湖》2020亚洲巡演成都站”。应返主办方18895.1元,共计36445.1元。

2020年8月18日,“永乐-何辉”称“亲爱的,现在除了马林斯基领导签不了结算款的字,其他是不是只有斯特劳斯、奥特曼、嘻哈包袱没打款”,“小蛋儿”随即回复“对的哈”。

2020年12月7日,上喜文化公司起诉来院。

另查明,1.双方签订的《票务代理销售协议》中,约定的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为何辉,电话:185××××9386。该电话号码对应的微信用户即为“永乐-何辉”;2.2020年2月20日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息3.85%。

庭审中,上喜文化公司称,双方结算流程为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辉将结算表电子版发至微信群“永乐-大喜票务”,由上喜文化公司核对无误后财务盖章确认,盖章后发回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付款。上喜文化公司主张以最后一个项目的结束时间2020年1月19日计算15个工作日即2020年2月18日为逾期付款的起算时间。

本院认为,根据上喜文化公司的庭审陈述结合双方签订的《票务销售代理协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和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认定上喜文化公司与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由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代为销售上喜文化公司项目门票,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完成票款、销售代理费的对账结算。上喜文化公司在项目结束后,通过其财务将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发送至项目微信聊天群,该结算单经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辉确认后,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并未依约向上喜文化公司付款,故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怠于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对于上喜文化公司要求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支付拖欠款项3644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双方并未在《票务销售代理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做明确约定,且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结合上喜文化公司自认以最后一个项目完成时间计算十五个工作日,为所有项目逾期付款的起算时间,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均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应当向上喜文化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445.1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85%,自2020年2月18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上喜文化公司要求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永乐文化公司向其支付案涉款项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本案中,永乐文化公司应对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永乐文化成都分公司管理财产不足以负担的范围内偿还欠款。

综上,上喜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上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644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6445.1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15%,自2020年2月18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支付义务在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管理财产不足以负担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四川上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1341元,由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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