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英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
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于2019年4月30及2020年4月30日与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51010120190001608《借款合同》及编号为5101022020000702《借款展期协议》,于2019年6月13日及2020年6月11日与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51010120190002169《借款合同》及编号为51010220200000906《借款展期协议》,于2019年6月20日及2020年6月19日与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51010120190002312《借款合同》及编号为51010220200000958《借款展期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宣布到期;

二、限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借款本金6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67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51010120190001608《借款合同》及编号为5101022020000702《借款展期协议》、编号为51010120190002169《借款合同》及编号为51010220200000906《借款展期协议》、编号为51010120190002312《借款合同》及编号为51010220200000958《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对被告大英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蓬莱镇郪江东路城镇住宅用地[大国用(2015)第0××6号]使用权面积4000.00㎡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中5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对被告刘**、胡**共同使用的位于蓬莱镇郪江东路城镇住宅用地[大国用(2015)第0××5号]使用权面积6029.23㎡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中2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唐**、黄**、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实现上列第二项判决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由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唐**、黄**、谢**连带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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