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新联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新联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邵楼村的1#、2#厂房及办公楼墙体、屋面渗水部位进行重作或赔偿原告损失(维修费用)1513599.2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邵楼村的6万吨氨纶配套纸管、定位器项目的1#、2#厂房及办公楼,包括地梁、砌体、墙内外粉刷、地面、踢脚线、顶棚及吊顶、屋面防水、门窗安装等承包给被告施工;承包内容为1#、2#厂房建筑面积各4050平方米,办公楼1255平方米;工程价款按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70元(建筑面积含税)结算;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必须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组织施工。2015年6月13日、14日,原告对被告承建工程进行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2017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后,1#、2#厂房及办公楼屋面、墙面多处渗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办公、生产,原告以多种形式要求被告整改,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天公司辩称:1.被告将案涉工程交付原告后,有关该工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原告,被告对屋面渗水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屋面渗水系被告施工所致。2.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即使出现渗水现象,被告作为施工方仅承担维修义务,不应是重作。3.原告应在自行修复后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费用,现原告未对屋面进行维修,未产生任何费用,原告主张的损失不成立。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新联峰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恒天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甲方将“6万吨氨纶配套纸管、定位器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2.工程地点:涪陵区白涛街道邵楼村;3.承包内容:1#、2#厂房及办公楼,包括地梁、砌体、墙内外粉刷、地面、踢脚线、顶棚及吊顶、屋面防水、门窗,栏杆、水电防雷及消防管道安装;4.工程价款:1#、2#厂房建筑面积各4050平方米,办公楼1255平方米,按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70元(建筑面积含税)计价结算;5.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90天;6.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必须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恒天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

2014年5月28日,新联峰公司与恒天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内容,承包人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17年8月30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新联峰公司使用。之后,案涉工程出现屋面、墙体渗水等质量问题,新联峰公司和恒天公司为此发生争议,新联峰公司诉至本院。

诉讼中,经新联峰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屋面、墙体渗水、脱落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检案工程1#、2#厂房存在外墙大面积开裂局部脱落,女儿墙外墙面渗水、屋面渗水等情况;办公楼存在外墙大面积开裂、局部外墙抹灰层脱落,女儿墙外墙面渗水、楼梯间内墙渗水等现象。2.检案屋面、墙体渗水主要原因是屋面和女儿墙防水构造和施工工艺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防水系统失效导致雨水渗入。3.检案房屋外墙漆、抗裂砂浆脱落主要原因是材料和施工工艺不当,外墙漆和抗裂砂浆粘接强度不足导致脱落。此次质量问题鉴定,新联峰公司预交鉴定费80000元。因恒天公司在答辩时明确表示,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由新联峰公司自行修复,恒天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只要求对办公楼屋面、墙体维修费用鉴定),鉴定结果是:当前造价鉴定金额为200637.36元,为此,新联峰公司预交鉴定费8000元。

庭审中,原告新联峰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恒天公司赔偿原告办公楼质量缺陷修复费用200637.36元及承担本案鉴定费88000元,放弃对1#、2#厂房损失主张权利。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述记录,原告举示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设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由被告承建,经鉴定,案涉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不当,以及防水构造和施工工艺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质量缺陷承担维修责任。由于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由原告自行修复,被告承担修复费用,经鉴定,原告邵楼村6万吨氨纶配套纸管、定位器项目办公楼维修造价为200637.36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该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产生的鉴定费88000元。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新联峰实业有限公司邵楼村6万吨氨纶配套纸管、定位器项目办公楼维修费用200637.36元。

二、被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联峰实业有限公司本案鉴定费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被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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