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且具备房屋所有权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王**办理位于抚远市抚远镇得才家园小区住宅楼1单元201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二楼由南向北数第一室房屋)、202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二楼由南向北数第二室房屋)、203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二楼由南向北数第三室房屋)、301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三楼由南向北数第一室房屋)、302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三楼由南向北数第二室房屋)、303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三楼由南向北数第三室房屋)、401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四楼由南向北数第一室房屋)、402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四楼由南向北数第二室房屋)、403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四楼由南向北数第三室房屋)、501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五楼由南向北数第一室房屋)、502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五楼由南向北数第二室房屋)、503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五楼由南向北数第三室房屋)、602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六楼由南向北数第二室房屋),2单元203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二个单元二楼由北向南数第三室房屋)、301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二个单元三楼由北向南数第五室房屋)、302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二个单元三楼由北向南数第四室房屋)、305室(西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二个单元三楼由北向南数第一室房屋),3单元602室(正楼由东向西数第二个单元六楼由东向西数第二室房屋),6单元102室(东厢楼由北向南数第一个单元一楼由北向南数第二室房屋)共计19户房产及18(正楼内侧由西向东数第三个车库)、19号(正楼内侧由西向东数第四个车库)2个车库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至王**名下; 2被告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113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驳回王**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1元,王**已交13800元,补交18911元,由被告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内容。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