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远市宏丰石材厂 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836.35元。 二、原告***退还被告***4000元。 三、原告***与被告***其他的损失概不追究,一次性处理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承担1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