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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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保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保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统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财产损失81108.92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58元,由被告山西保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