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本案被起诉人李建华,于2019年经(2019)云011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并被判处刑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李建华的借款行为,与生效的(2019)云011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书中,李建华通过申请垫资、借款等方式实施的职务侵占形态相符,并系同一期间发生,起诉人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案涉借款行为不属于上述刑事案件中李建华职务侵占罪涉及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